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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笋塘等繁华地段被列为三等税额

 
     

    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谭 倩) 记者4月9日从万州区地税局获悉,为了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36号)精神, 通过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万州区全面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地方税种,按年征收,分4月、10月两次缴纳。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98年制定的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9号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应税土地等级分为1—8等,最高一等15元至20元,最低八等1.5元至2元。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万州区现行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已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要求,必须调整。考虑到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负担能力,参考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级别和周边区县贯彻落实情况,万州区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仍然保持现行的3—8等,最高三等税额为10.5元每平方米,如高笋塘、白岩路等,最低八等1.70元每平方米。除部分路段如北滨路、天城大道繁华地段,江南大道等经济发展较好,适当调高等级外,各等级路段纳税范围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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