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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证明侵华日军虐待战俘

 
     
     

为了将在日中战争中成为俘虏的中国士兵带到前满洲国(中国东北部),在建设工地作为“特种工人”使用,前日本关东军在1943年制定了绝密的管理规定,这份规定日前被发现。爱知县立大学教授仓桥正直等人,从中国吉林省的档案馆里发现了关东宪兵队的内部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工资由各部队一揽子管理,不能支付给本人。关东军在中国大陆强制中国人劳动的实际情况一直存在很多不明之处,该文件将促进弄清真相。

这份支件是部署在前满洲的关东军总司令部于1943年7月制定的《关东军特种工人管理规定》,由通则、运送、役使、管理、监视及警戒、会计事务、报告等7章32条和两个附则构成,封面上还盖有“极密”的印章。

在开头的第一条中,在中国北部战线被俘的国民党军士兵和共产党军士兵以及被称为土匪的反日武装势力都被定义为“特种(特殊)工人”,并规定了在军队管理的机场和铁路等建设工地役使时的必要事项。

关于处置和待遇,文件规定了关东军建立各部队直接负责管理和役使的体制,包括配备有特种工人的部队首长直接负责役使和管理,运送时以军官作为运送指挥官等。

关于工资,文件规定:“不应支付给特种工人,应由部队统一管理,用来购买日用品。在出现剩余时,在本人返回或是被释放时支付。”但是文件还规定:特种工人死亡时的遗留金用来充作埋葬费,如果有余额就汇给遗属;如果无法汇款,可以用来建设其他特种工人的福利设施;特种工人逃亡时工资可以用来作为搜索费,余下的金额用来建设其他特种工人的警备设施。这是一个可以不用直接支付工资就让俘虏劳动的制度。

日本1911年批准的《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规定,役使俘虏的时候,要支付与本国陆军军人同等标准的工资,同时可以从俘虏的工资中扣除必要经费。据认为,即使“特种工人”被其他国家认定是国际法上的俘虏,关东军利用这种形式也可以称自己遵守了该公约,其目的是能够在工地强制俘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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