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通知
万州档发[2004]56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区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到期档案。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接收区级各部门到期档案的批复》(万州府[2004]82号),现将万州区档案局(馆)接收到期档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接收区级各机关、事业单位1998年前(含1998年)形成的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二、撤销、合并单位的档案,由其主管部门或合并后成立的部门负责整理、移交。
三、各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案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备有完整的案卷目录、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一式三份),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四、经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移交进馆的档案,按每卷2元收取档案消毒杀虫费用。
五、请各单位加强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到期档案的移交进馆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移交进馆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应移交档案单位名单
2、组织机构沿革、全宗介绍编写要求
万州区档案局 万州区档案馆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局馆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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