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档案资料征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优化我区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资源更加适应社会需要,为万州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好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的对国家和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书籍、刊物等出版物。
第三条 前条所称档案、资料价值的确定,由万州区档案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由重庆市档案局组织专家裁决。
第四条 万州区档案馆是国家综合档案馆,是保存万州区档案资料资源的重要基地。依照本办法征集的档案资料由该馆保存并按规定提供利用。
第五条 档案、资料征集范围:凡属反映万州区各朝代及建国后政府、组织、团体、个人(名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形成的具有突出特色(实物)和重要价值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二章 征集种类
第六条 万州区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包括重大文体、经贸、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自然灾害等)的文字材料及照片、录音录像。
第七条 反映建国前后万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重要领导视察万州和州区党政主要领导人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讲话、题词。反映万州城市旧貌的照片、录象等。
第八条 建国前出版的报刊、杂志、图书、文集、地图。
第九条 建国前各种契约。
第十条 民间传说、故事、民歌、民谣、民俗资料等。
第十一条 历代工厂、商店、作坊的文书、帐册、合同、章程、商标、广告、奖状、厂(店)规等实物。
第十二条 名医(厨)、能工巧匠的经验(秘方)、独特技术和著名工艺品、土特产品、名食的特点、做法等记述材料等。
第十三条 “文革”时期的各种群众组织刊物、小报传单、印章、毛主席像章及其他有价值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家谱、宗族谱。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编撰的有地方特色的重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 名人传记、诗、词、笔记、日记、手稿、回忆录、史实记述、公私函电。
第十七条 反映名胜古迹和历史遗迹的传说、图片、表册、绘画、文物、金石、碑碣、铭文、墓志、造像、殉葬品和拓片、临摹资料。
第十八条 其他有一定特色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征集办法
第十九条 捐赠。档案、资料持有者向万州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由档案馆出具捐赠证明,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寄存档案资料持有者可与万州区档案馆协商,将档案、资料寄存万州区档案馆,寄存者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本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寄存的档案、资料,归寄存者所有。
第二十一条 复制。万州区档案馆对档案资料持有者的文字、录音、录像、图片、照片等档案资料进行复制,并给予持有者一定经济报酬,持有者可收回原件。
第二十二条 收购。档案资料持有者不愿捐赠、寄存、复制的,可与万州区档案馆协商,由档案馆用现金酌价收购,收购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将重要或珍贵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的,本馆将报请万州区人民政府由万州区档案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涂改、伪造档案、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问题由万州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