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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万州府办[2006]146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万州府办〔2006〕170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万州府办[2006]146号)第三条“如全家随迁,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中的“城镇居民”,指万州区主城区居民,不包括小城镇居民。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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