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6]98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6]1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事业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一)凡是参加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包括企业和参保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比例交纳养老保险费,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算办法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事业单位原有性质不变,在职和退休人员身份不变,继续由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
(三)参保事业单位新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算和所有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实行双重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后产生的待遇差额部分按补差办法解决,其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单位撤消和归并的由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财政对单位经费的负担比例,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解决补差部分,对撤消或解体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补差部分。
(四)对于个别因政策调整不愿意继续参加的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将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退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封存个人帐户储存额,待上级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后从其规定。
(一)凡是参加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和待遇调整规定的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有关规定。
(二)凡参保时已承诺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办法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事业单位仍按原来承诺的政策规定办理。万委发(2005)5号文件中所指的原农业服务体系的退休人员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它
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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