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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万州府〔2006〕176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万州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
    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为1400元/年·人。

 

                    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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