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2005〕237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高度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做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于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万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要针对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提高新办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一)加强户源管理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严格新办企业认定和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互通信息,准确掌握全区新办企业户源变化情况,并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经常开展户源清查,防止漏征漏管。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档案设置和归档要求,加强户源档案资料控管,健全和规范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批资料和相关台帐,确保户源明晰,不留真空。
  (二)加强税源监控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针对新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管理力量,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做好监控分析,管好税源,核准税基。要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完善评估措施,提高评估水平,对企业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准确分析评估。要把亏损额较大的企业、连续多年亏损的企业列为重点评估监控对象。要积极建立与关联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传递制度,拓宽税源监控信息来源渠道。
  区财政局要引导新办企业按《会计法》的规定建帐立制,督促企业正确核算。一是加大对会计执业资格的管理力度,对会计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核算能力;二是加强财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检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对企业所得税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企业,可实行会计委派制;四是有关部门在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选拔任用考核时,要对该企业财务核算、纳税情况进行审计,综合考察。
  (三)科学核定征收方式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辖区内新办企业户源分布、生产经营及所得税管理情况调查,分析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涉税信息,以便核定科学有效的征收方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办企业征收方式进行评测、分析,及时准确地做好鉴定和调整工作。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调整实施核定征收。
  三、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新办企业经济性质复杂、税收优惠较多、改组改制政策衔接等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政策界定有争议或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查、认真核实,按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反映,确保优惠政策执行不变通、不走样。不得违规减税免税缓税,确保税源不流失。要切实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通过部门联系、税源监控等多种渠道,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督导和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工作,按规定兑现税收优惠。同时,要及时查处以新办企业名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
  四、加大协税护税力度
  协助做好税收征管,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也是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支出压力的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积极发挥部门优势,配合税务部门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为方便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实行委托代征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推诿。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经委、商委等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办企业相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源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将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时反馈给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新闻媒体、经济管理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所得税知识和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财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和规范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协调处理好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要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有关企业要配合做好税收的征管工作。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促进依法治税的全面落实,推进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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